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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律师职业价值,奉献律者拳拳深情--祝贺程守太主任论文《律师的职业价值》获特别奖

2008-11-21 浏览次数:14557

在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论文征集活动中,我所主任程守太律师的论文《律师的职业价值》被评为优秀论文特别奖。此次活动受到了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的积极响应。截至2008年11月30日,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共收到论文100余篇,经过严格评审,共评出优秀论文57篇,分设特别奖和优秀奖两个奖项,其中,特别奖论文选定额度为10篇。获奖论文不论是选题立意还是论述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不仅丰富了律师执业理论体系,还具有一定的实务价值。 为了更好的加强和推广此次交流成果,获奖论文将被收编成册。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将于2008年12月5日至7日在珠海拉开帷幕。


青年律师承载着中国律师事业的未来和希望,全国律协一直十分关注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发展问题,不仅关注青年律师的现实困难和发展困境,还通过论坛等多种形式为青年律师提供交流学习和提升职业素养的机会。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的主题为“中国律师的职业精神”,旨在引导青年律师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确的执业观念和良好的职业精神。


程守太律师在执业生涯中不断思考当前中国律师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与时俱进的定位律师的职业价值,并将国内外先进的律所管理经验和律师执业经验及心得体会引入律师事务所。程律师先后在多所高校演讲自己在律师行业的从业经验,并和青年律师及渴望进入法律行业的学子分享自己对律师职业价值的探讨,为中国未来律师行业的发展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附:论文《律师的职业价值》全文



         律师的职业价值



近年来,在理论与实践领域中对于“律师的职业价值”、“律师职业的价值”、“律师职业的意义”、“律师的职业精神”、“律师职业的意义”这类话题的探讨一直持续而热烈,很多学者与同仁均发表了颇有见地观点,其主要研究焦点归根结底都在于律师的职业价值到底是什么,这样一种价值对于律师业的发展到底有什么样的意义?毫不夸张的说,对于律师的职业价值的研究,关系到律师个体长期以来的困惑、关系到律师执业环境的改良、更关系到整个中国律师业的未来。因此当笔者有幸通过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参与到这一讨论中来,便以“律师的职业价值”为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视点,对律师的职业价值的概念进行解构与阐述,以期对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概念的厘清

现代社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一套切实有效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规则的集合,规则则是达到目的(公平与正义)的工具,这可以说是法律的一项基本特质。规则是否能够体现出制定者的价值追求,在于对规则中相关的概念进行严谨的推敲与准确的辨析,“规则本身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释,……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1】因此,概念的理解,则应当是一种诠释的艺术。对“律师的职业价值”的理解同样如此。我国民法属传统大陆法系,很多概念都源自于德国民法,而德国民法的一大特点就是概念和用语非常精确,“每个概念用一个词去表达,反过来,每个词只表达一个概念,不同的词所表达的概念不同……不仅在一些很专门的用语上做到了这一点,就是一些普通的用语也是如此”。【2】因此,对于与律师的职业价值相关的概念的厘清,对于研究“律师的职业价值”这一概念有着重要和第一性的意义,同时也是笔者作本文的目的之一。


(一)相似概念之间需要厘清

区别“律师的职业价值”与“律师职业的价值”“律师的职业的意义”、“律师的职业精神”之间的区别,是关系到本文的理论分析对本文命题的唯一对应性问题:

其一,从研究的主体而言,在“律师的职业价值”中,主体是“律师”, “律师”这个词单独而言,包含了自然人与社会人的二元性的内容;而“律师职业的价值”中的主体是律师职业,其探讨的社会人参与社会分工后所形成的工种在社会体制中存在的价值和发生的效用。因此,后者的外延远不及前者丰富,前者包容了后者的内涵,是以笔者舍后者而取前者,意在综合分析“律师”既作为一个自然人,也作为一个社会人,在社会特定分工中,到底有什么样的价值。

其二,从研究的客体来看,在“律师的职业价值”中客体是“价值”,而“价值”本身是一个有着宽泛外延的概念,其在不同的学科中的涵义是有差异的,就“律师的职业价值”而言,其应当涵盖了法学上的价值、社会学上的价值、经济学上的价值、甚至文化价值,其研究的范围涵盖了律师职业的意义与律师的职业精神,并对如何实现律师职业的意义、如何提升律师的职业精神做了进一步的回答。


(二)“律师的职业价值”的概念需要厘清

“律师的职业价值”这一概念,看似平淡无奇,简而言之,就是律师职业之于律师以及社会之意义。其主体是律师,客体是“职业价值”,对象则是“律师职业”。但细析之下,不难发现其理论上的困难重重,需要逐一分析。

1、“律师”在此语境下具有的二元性未能明晰

“律师” ,在我国不同时期,律师的概念有异,如“国家法律工作者”、“社会中介组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人员”这样一些均作为律师的概念出现在我国的立法领域当中。而这些概念往往是从律师的社会效用、或曰工作范围与性质出发进行界定,但尚未能从理论层面对其二元性的本质进行剖析,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职业价值”概念不清

而在目前的研究成果方面,“职业价值”这样一个概念,由是不仅在律师行业,且放诸三百六十行,均尚无一确定定论之概念,确有值得研究之处。



二、“律师的职业价值”的概念

(一) “律师”应当具有其二元性概念

1、律师是具有“三我”的“社会人”

律师作为“工作者”、“人员”、“自由职业者”均是以社会人作为其本位,也即由作为精神分析学家佛洛伊德之“三我”构成,它复杂的包含了人性最原始部分生物冲动和欲望的本我(Es);包含着意识活动,并具有对内外力量的适应性,受“唯实原则”的支配的的自我(Ego);以及由属于人格结构中的道德部份支配的追求无限完美的超我(Super-ego)。因此,“社会人”包含了无意识个体的原始本能、有意识个体的自我约束、以及个体对于理想与道德不断升华的追求,是一个多层次、多类型、蕴含着纷繁复杂个性的“人”。

作为社会人的特定主体“律师”也同样如此,律师应当是具有人性所共有的,追求个体个体舒适与生存本能的“人”;也是通过后天学习与工作经历锻造的,具有自我意识、自我约束及公众自我觉知(public self-awareness)的人;同时还是竭力遵循传统道德与现代社会规范,具有努力实现个体自我追求与社会评价体系高度认同相统一的理想境界的“人”。


2、律师是一种职业

职业(Career),是个体为了获取生存资本与社会评价而与其他社会成员发生互动关系而形成的社会分工。首先,职业具有目的性,即职业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职业与社会关系紧密相联, “职业是指个人进人社会的物质生产或非物质生产过程后获得的一种社会位置,个人通过这一社会位置加入社会资源的生产和分配体系,并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3】换而言之,职业是一个人通过生产关系进入生产分配过程中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个人个体价值在社会价值中的体现。由于构成职业的主体——“社会人”具有二元性,故而职业的定义也存在二元性,如美国职业心理学专家施恩(Schein,E.H.)就将职业分为内职业和外职业,其中,内职业是指“从业者个人在一种职业中经历的通路,是他或她自己的职业通路,即客观的外职业的主观面。内职业可能很少有阶段性,却更多地注重于所取得成功或满足的主观情感”;“外职业”是指“经历一种职业的通路(由教育始、经工作期、直至退休)”。【4】

律师具有职业的共同属性:首先,律师作为谋生的手段,是一种具有功利性的职业, “律师,……,职业者的表现很难为外来者监督,因此这就大大便利了职业人士盘剥其客户,尽管通常……应不鼓励职业者纯粹追求自我的金钱利益。”【5】 拥有这一职业的人,与其他职业的人一样向往着所谓的“黄金屋”,“颜如玉”,“千钟禄”;其次,律师更是具有公共意义的社会职业,正是因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实践经验,掌握着不被社会公众普遍拥有的技术手段,在客观上存在着职业危害与道德风险的可能,社会才更要求律师的自律与社会监督,因此金钱是律师职业的特征,但它不仅不是唯一的,而且也不是最重要的,律师职业的公共意义对律师最主要的是一种为不断探索法学理论、不断进行实践检验、不断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与人类福祉的社会职业。


(二)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在哲学上与经济学上有着不同视点的理解。

哲学中的价值主要是指利益,即对于主体是否具有效用,而这种利益与效用不一定是物质层面的也包含精神层面的,比如审美价值、社会评价价值等各种主体需求的满足;而经济学上的“价值”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如要是指“使用价值” ,如马克思所言,“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人在把成为满足他们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进行估价,赋予它们以价值或使它们具有‘价值属性”。【6】

笔者认为,由于律师这一职业的特殊性,以及从事这一职业的主体的复杂性,在研究律师的职业价值之时,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应当同时作为评判的标准而存在,才能正确的引导出律师的职业价值这一概念。


二、律师的职业价值

由于“价值”的对象的“职业”本身内涵极大丰富,具有多种属性和多重功能,因此严格意义上,迄今为止,尚无一种学说准确的定义了“职业价值”这一概念,更勿论“律师的职业价值”。笔者只能遵循前人的只言片语、并结合上文的分析试定义之。

所谓律师的职业价值,是指律师以其“社会人”的身份,在从事社会公共职业的过程中,对个体需求满足(个体价值)与对社会需求满足(社会价值)的矛盾与统一的集合,其由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构成,循环罔替、缺一不可,组成了律师的职业价值的有机整体。

1、社会价值

罗斯科·庞德在《从古至今的律师》说到“一个探求某种学术性技艺的群体本着服务公众的精神共同执业”。这与波斯纳对职业的社会价值的观点不谋而合,“必须强调,一种工作之所以被分类为职业,其关键并不在于其实际拥有社会珍视的专门知识;关键是要有一种确信,即某些群体拥有这样的知识,因为,正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占性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这个确信无须为真,甚至无须与这个群体拥有的社会珍视的专门知识总量正相关。”【7】

笔者认为,律师职业的社会性以及律师职业所服务的对象的社会性,决定了律师这一职业的社会价值。

我们一直致力追求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品牌价值,也源自社会价值。律师职业品牌价值就是律师面向的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客户与潜在客户、业内同仁、商业合作伙伴、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对其服务水平与对外形象的综合性感受和评价,并因此形成的独特的、差异化的、肯定性的认知,代表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能够创造的社会价值的总和。

但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价值,并不是社会价值的全部,社会价值还应当包括律师这一职业的品牌价值,即整个律师执业的群体外在表现所能够创造出的社会价值总和


2、经济价值

应当明确的是,此处所谓的“经济价值”应当是建立在“社会价值”的基础之上,如果抛开了社会价值而单纯的追求经济价值的最大化,就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帐单   (bi11ing)是事务所工作的全部。提升、供养、生存和成就,都取决于一个人能够得到多少的帐单……亿万富翁往往付给我们数以百万的美元,以能合法地避税。我们都有好斗的名声,雇主指示我们该干什么的时候,我们都会毫不犹豫……”【8】,其结果当然是正应了美国著名律师吉尔顿之言,“如果律师事务所仅仅变成一种挣钱的方法,一种尽可能方便而又甘冒任何风险的挣钱方法,那么律师就坠落而且腐败了”。因此,只有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价值,真正让律师掌握的专业技术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生产力,才能确立正确的经济价值观。

笔者认为,律师(律师事务所)只有不断增加其社会价值,才能提升律师的品牌价值,而品牌价值的提升能够帮助律师(律师事务所)获取更多的经济回报,使得品牌律师(律师事务所)更加容易获取客户与合作伙伴的信任、业界的口碑以及媒体的赞誉,从而在竞争中其品牌价值就衍生出了附加价值,这种“溢价”现象很好的说明了部分非常著名而优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常常脱颖而出,取得胜利。

同时,就律师事务所而言,良好的社会价值亦将促进其象征价值的形成,象征价值的存在使得律师事务所更容易地吸引并留住优秀的律师人才,这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我的职业价值观

(一)创造并保持可持续的职业价值

笔者认为,律师的职业价值是以律师个体、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能够创造的价值而进行分析的,这里我们强调的是创造并保持可持续的社会价值,而不是单纯地获取经济价值。

律师的职业价值体现在以创造整个律师行业的职业价值为目标,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敢于披荆斩棘的勇气、公正与正义的法律信仰、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理论水平、保持诚实与正直个人品质、创造服务市场的新需求、并时刻不忘律师的社会责任,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己任。



(二)不断追求职业理想与社会责任承担相统一

律师作为是社会人,其发展依附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律师的职业价值观,应该蕴含着社会的责任要求和个人实现自我价值要求的双重愿景。 “如果只是为个人争得一个可以炫耀一番的社会地位而奋斗,那是十分庸俗和低级的,如果一个人只是为了自己而劳动,他也许会成为有名的学者,绝顶的聪明人,出色的诗人,但他永远不可能成为一个完美无暇的伟人。”【9】马克思这番论述精彩的揭示了律师的职业价值所应达到的理想境界———为“人类的幸福和个体自身的完美”。因此,律师的职业价值只有将自己的职业追求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才能正式实现律师的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其职业与人生才有意义,从而行业的发展价值也才会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


(三)从职业价值到事业价值

作为律师,毫无疑问,首要关注的是个体发展的的职业价值,或曰短期价值,而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行业所关注的更大程度上是事务所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可称之为长期价值。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这两种价值观在实践工作中会发生不可回避的矛盾,具体体现在事务所业务利益规避机制上、以及涉及群体案件的代理制度上。

有效的平衡这两种价值间的矛盾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只有将职业价值上升到事业价值的层面,将律师的个体追求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次,才能建立两者共同的事业平台。

培养律师团队合作精神,建立青年律师的晋升机制、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律师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的归属感与荣誉感,构建良好的执业环境,打造和谐律师文化,提高核心竞争力,提升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的事业价值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机制与体制,也是笔者多年来不断探索目标。

从职业价值到事业价值,貌似差异不大,却具有本质区别,这是律师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是时代的召唤。


注释:

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 谢怀拭著:《外国民商法精要》,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陈婴婴.职业结构与流动〔M」北京:东方出版社

4】[美]施恩著.职业的有效管理.仇海清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5】[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2001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7】[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2001年版

8】美国著名小说《事务所》,转引自李学尧:《这是一个“职业危机”的时代吗?一一“后职业时期”美国律师研究的述评》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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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守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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