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参加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组织的“航空企业劳动争议”相关问题座谈
2010-10-27 浏览次数:138642010年10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组织渝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机场集团、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就航空配餐企业劳动争议发生原因、预防机制、解决途径进行座谈,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王蕾律师及重庆所唐田律师应邀参加座谈会,座谈会由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力主持。
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张嘉莉总经理首先发言,张总首先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业绩,同时指出,公司作为航空配餐企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公司难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使得公司与员工在工作中就员工工作时间核算问题存在不少的分歧,甚至引发劳动争议。张总诚挚的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提出指导和建议,帮助公司发展,尤其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和保障职工权益。
随后,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庭长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做了主题发言。李庭长谈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类型主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追讨加班工资。从统计结果看,企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加班现象常见但考勤不规范、辞职离岗手续缺失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情形已经成为渝北区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自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渝北区法院共受理以配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11起,其中:已判决4起、调解3起、撤诉2起、尚未判决2起,上述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上都是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某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何计算超时加班问题。
李庭长针对企业规范用工,减少用工风险意见企业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是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基础,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责、权、利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体现,劳动合同不仅是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可能是引发劳动争议或纠纷的根源。
第二、完善公司制度,用制度规范劳资双方行为。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延伸和补充。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履约控制,注重证据保全。在制度制定阶段,应取得公示、公告的书面证据;在送达阶段,应有员工签收记录;在协商制度内容时,应取得参加协商的员工代表签字确认的讨论记录,与工会协商的书面记录及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时完善,消除隐患,杜绝不合法、不合格的规章制度存在。
第三、针对民航相关企业的工作性质和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工时制度。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时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及时向员工告知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岗位的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经审批,需变更特殊工时制时,应向员工公示或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此外,民航配餐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直接文件对工作时间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公司应确保有相对完善的考勤和管理制度的支持。
第四、企业内部建立协商、调解机制。对劳资企业里的劳资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渝北区人民法院田力专委充分肯定了李庭长的发言,针对航空配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劳动用工出现的问题,田力专委提出了几个主要应关注问题: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确认方式?
第二、工时的计算标准,起算点?
第三、用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表是否予以明确?
第四、航空企业实施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针对民航总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田力专委特别强调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民航总局所属各级企业的界定?
第五、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劳动纠纷的渠道是畅通的,但如何建立防范机制?企业应树立依法保障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
第六、企业举证应举证真实、证据有力。企业在执行劳动纪律过程中,应注意将相关制度及时告知劳动者。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潘科长首先回顾了我国用工制度改革历程和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配餐公司作为投资者为国有企业、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餐食供应服务的企业,配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对民航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潘科长认为,该文件仍然有效,具有参考价值。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刘科长在发言中表示,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目前该仲裁院与劳动关系协调科合署办公。针对配餐公司的情况,刘科长认为,包括配餐公司在内的为航空公司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企业全部工作围绕航班开展,在等待航班过程中,员工可以自由安排时间,但是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印发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人发[1996]81号)作为民航主管部门就其所属企业实行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性文件,其发文日期为1996年,当时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很长,而现在航空运输发展迅速,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较短,该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第二、民航人发[1996]81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仅仅是民航总局的规章文件。
第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但并不反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前提是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民主协商。
第四、企业可以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认定,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六、工作时间的认定,配餐企业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员工等待时间较多,可以考虑引入有效工作时间的概念,以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
第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关于工作周期的把握,以年、季、月、周为工作周期。
第八、对不定时工作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严格把关。
第九、规范工资标准,同时对员工工资的标准、支付、领取应有书面记录。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周科长认为,配餐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工作时间问题发生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周科长建议:
第一、针对企业出现的用工制度问题,应正确面对,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企业如何有效行使对员工的管理职责,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以证明员工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建议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争议调整机制,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
第三、充分发挥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
重庆机场集团法务经理卓锐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涉及的各个方面,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加班工资主张年限的问题。仲裁委对追诉时效执行一年,法院则执行两年,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的工资册应保留两年,由此法院工作人员倾向于追诉时效为两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法院在追诉时效问题上统一执行两年。
第二个问题,加班费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的权利主张?
就此问题,渝北区法院法官表示,如果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在诉讼时效内,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也同意法院的意见,关于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关于加班费已经支付由用人单位举证。
第三个问题,航空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民航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和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均建议,企业将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同时指出,民航81号文仅仅是行业指导文件属于行业倡导性规定不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因此,应当有固定、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并同意履行。
座谈中,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和在实务中的指导性作用。同时指出,根据渝北区法院的统计,在短短一年时间内,配餐公司发生11起劳动纠纷,从纠纷争议点上,配餐公司作为特殊行业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针对民航81号文,程律师指出该文件是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制定的,配餐公司应当适用该文件,从配餐公司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来看,配餐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法院认定配餐公司不属于民航企业,同时企业本身缺乏强有力证据证明员工执行特殊工作制。程律师提出,如一概排除民航[1996]81号文的适用对配餐企业不公平。程律师建议:
第一、引入有效工作时间方式,建议企业在员工工作期间,工具该员工的工作情况,制作有限工作时间表,确定该员工工作时间。
第二、公司工资表现形式不规范。例如,员工工资表中上个月有加班工资,下个月就只有绩效工资,而且工资支付一般通过工资卡支付,事后未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对员工工资的表现形式应当分项细化,即使工资通过工资卡发放,但一定要求员工书面签署以证明公司已经发放。
第三、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管理宪法,公司应当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同时注意向员工传达。
第四、注意通知送达及证据保全。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保全证据的问题,需要通知员工的事项,应当合理利用公证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尤其重视对即将离职人员的送达。
第四、对何种工作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公司应当及时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列明。
第五、公司应重视与会各位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视需要签署补充合同。
座谈会最后,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宏做了总结发言。陈宏专委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革,包括企业管理机制也面临变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顺势而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第一、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第二、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从诉讼角度出发应重视证据的固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防范于未然;第四、法院参与本次座谈会,体现了能动司法、司法服务的思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也将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整个座谈会气氛十分热烈,与会人员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对航空企业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
2010年10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组织渝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机场集团、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就航空配餐企业劳动争议发生原因、预防机制、解决途径进行座谈,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王蕾律师及重庆所唐田律师应邀参加座谈会,座谈会由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力主持。
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张嘉莉总经理首先发言,张总首先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业绩,同时指出,公司作为航空配餐企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公司难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使得公司与员工在工作中就员工工作时间核算问题存在不少的分歧,甚至引发劳动争议。张总诚挚的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提出指导和建议,帮助公司发展,尤其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和保障职工权益。
随后,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庭长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做了主题发言。李庭长谈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类型主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追讨加班工资。从统计结果看,企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加班现象常见但考勤不规范、辞职离岗手续缺失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情形已经成为渝北区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自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渝北区法院共受理以配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11起,其中:已判决4起、调解3起、撤诉2起、尚未判决2起,上述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上都是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某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何计算超时加班问题。
李庭长针对企业规范用工,减少用工风险意见企业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是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基础,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责、权、利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体现,劳动合同不仅是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可能是引发劳动争议或纠纷的根源。
第二、完善公司制度,用制度规范劳资双方行为。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延伸和补充。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履约控制,注重证据保全。在制度制定阶段,应取得公示、公告的书面证据;在送达阶段,应有员工签收记录;在协商制度内容时,应取得参加协商的员工代表签字确认的讨论记录,与工会协商的书面记录及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时完善,消除隐患,杜绝不合法、不合格的规章制度存在。
第三、针对民航相关企业的工作性质和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工时制度。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时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及时向员工告知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岗位的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经审批,需变更特殊工时制时,应向员工公示或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此外,民航配餐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直接文件对工作时间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公司应确保有相对完善的考勤和管理制度的支持。
第四、企业内部建立协商、调解机制。对劳资企业里的劳资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渝北区人民法院田力专委充分肯定了李庭长的发言,针对航空配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劳动用工出现的问题,田力专委提出了几个主要应关注问题: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确认方式?
第二、工时的计算标准,起算点?
第三、用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表是否予以明确?
第四、航空企业实施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针对民航总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田力专委特别强调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民航总局所属各级企业的界定?
第五、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劳动纠纷的渠道是畅通的,但如何建立防范机制?企业应树立依法保障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
第六、企业举证应举证真实、证据有力。企业在执行劳动纪律过程中,应注意将相关制度及时告知劳动者。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潘科长首先回顾了我国用工制度改革历程和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配餐公司作为投资者为国有企业、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餐食供应服务的企业,配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对民航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潘科长认为,该文件仍然有效,具有参考价值。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刘科长在发言中表示,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目前该仲裁院与劳动关系协调科合署办公。针对配餐公司的情况,刘科长认为,包括配餐公司在内的为航空公司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企业全部工作围绕航班开展,在等待航班过程中,员工可以自由安排时间,但是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印发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人发[1996]81号)作为民航主管部门就其所属企业实行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性文件,其发文日期为1996年,当时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很长,而现在航空运输发展迅速,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较短,该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第二、民航人发[1996]81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仅仅是民航总局的规章文件。
第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但并不反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前提是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民主协商。
第四、企业可以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认定,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六、工作时间的认定,配餐企业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员工等待时间较多,可以考虑引入有效工作时间的概念,以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
第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关于工作周期的把握,以年、季、月、周为工作周期。
第八、对不定时工作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严格把关。
第九、规范工资标准,同时对员工工资的标准、支付、领取应有书面记录。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周科长认为,配餐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工作时间问题发生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周科长建议:
第一、针对企业出现的用工制度问题,应正确面对,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企业如何有效行使对员工的管理职责,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以证明员工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建议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争议调整机制,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
第三、充分发挥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
重庆机场集团法务经理卓锐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涉及的各个方面,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加班工资主张年限的问题。仲裁委对追诉时效执行一年,法院则执行两年,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的工资册应保留两年,由此法院工作人员倾向于追诉时效为两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法院在追诉时效问题上统一执行两年。
第二个问题,加班费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的权利主张?
就此问题,渝北区法院法官表示,如果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在诉讼时效内,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也同意法院的意见,关于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关于加班费已经支付由用人单位举证。
第三个问题,航空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民航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和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均建议,企业将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同时指出,民航81号文仅仅是行业指导文件属于行业倡导性规定不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因此,应当有固定、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并同意履行。
座谈中,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和在实务中的指导性作用。同时指出,根据渝北区法院的统计,在短短一年时间内,配餐公司发生11起劳动纠纷,从纠纷争议点上,配餐公司作为特殊行业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针对民航81号文,程律师指出该文件是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制定的,配餐公司应当适用该文件,从配餐公司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来看,配餐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法院认定配餐公司不属于民航企业,同时企业本身缺乏强有力证据证明员工执行特殊工作制。程律师提出,如一概排除民航[1996]81号文的适用对配餐企业不公平。程律师建议:
第一、引入有效工作时间方式,建议企业在员工工作期间,工具该员工的工作情况,制作有限工作时间表,确定该员工工作时间。
第二、公司工资表现形式不规范。例如,员工工资表中上个月有加班工资,下个月就只有绩效工资,而且工资支付一般通过工资卡支付,事后未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对员工工资的表现形式应当分项细化,即使工资通过工资卡发放,但一定要求员工书面签署以证明公司已经发放。
第三、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管理宪法,公司应当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同时注意向员工传达。
第四、注意通知送达及证据保全。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保全证据的问题,需要通知员工的事项,应当合理利用公证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尤其重视对即将离职人员的送达。
第四、对何种工作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公司应当及时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列明。
第五、公司应重视与会各位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视需要签署补充合同。
座谈会最后,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宏做了总结发言。陈宏专委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革,包括企业管理机制也面临变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顺势而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第一、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第二、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从诉讼角度出发应重视证据的固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防范于未然;第四、法院参与本次座谈会,体现了能动司法、司法服务的思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也将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整个座谈会气氛十分热烈,与会人员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对航空企业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2010年10月13日,渝北区人民法院组织渝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重庆机场集团、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就航空配餐企业劳动争议发生原因、预防机制、解决途径进行座谈,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王蕾律师及重庆所唐田律师应邀参加座谈会,座谈会由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田力主持。
四川航空重庆空港配餐服务有限公司张嘉莉总经理首先发言,张总首先介绍了公司基本情况及取得的业绩,同时指出,公司作为航空配餐企业,由于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使得公司难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工作制执行,使得公司与员工在工作中就员工工作时间核算问题存在不少的分歧,甚至引发劳动争议。张总诚挚的希望与会的各位领导、专家提出指导和建议,帮助公司发展,尤其是完善劳动用工制度的和保障职工权益。
随后,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庭长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做了主题发言。李庭长谈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劳动争议类型主要有解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追讨加班工资。从统计结果看,企业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缴纳而未缴纳社会保险、加班现象常见但考勤不规范、辞职离岗手续缺失以及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情形已经成为渝北区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自2009年6月至2010年7月,渝北区法院共受理以配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11起,其中:已判决4起、调解3起、撤诉2起、尚未判决2起,上述案件争议焦点基本上都是公司在用工过程中某些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如何计算超时加班问题。
李庭长针对企业规范用工,减少用工风险意见企业用工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是调整双方利益关系的核心和基础,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责、权、利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体现,劳动合同不仅是处理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也可能是引发劳动争议或纠纷的根源。
第二、完善公司制度,用制度规范劳资双方行为。规章制度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延伸和补充。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过程中应注意加强履约控制,注重证据保全。在制度制定阶段,应取得公示、公告的书面证据;在送达阶段,应有员工签收记录;在协商制度内容时,应取得参加协商的员工代表签字确认的讨论记录,与工会协商的书面记录及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书面记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同时,根据国家及地方最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及时完善,消除隐患,杜绝不合法、不合格的规章制度存在。
第三、针对民航相关企业的工作性质和自身特点,合理安排工时制度。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时向企业所在辖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及时向员工告知其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工种、岗位的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经审批,需变更特殊工时制时,应向员工公示或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此外,民航配餐企业由于其特殊性,在没有直接文件对工作时间进行规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作时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但是公司应确保有相对完善的考勤和管理制度的支持。
第四、企业内部建立协商、调解机制。对劳资企业里的劳资纠纷及时发现、及时化解。
渝北区人民法院田力专委充分肯定了李庭长的发言,针对航空配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劳动用工出现的问题,田力专委提出了几个主要应关注问题: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确认方式?
第二、工时的计算标准,起算点?
第三、用工企业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规范工资标准,在劳动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表是否予以明确?
第四、航空企业实施非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法律及政策依据,针对民航总局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田力专委特别强调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及民航总局所属各级企业的界定?
第五、企业在劳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利用法律法规规定解决劳动纠纷的渠道是畅通的,但如何建立防范机制?企业应树立依法保障企业利益、保障员工权益的意识。
第六、企业举证应举证真实、证据有力。企业在执行劳动纪律过程中,应注意将相关制度及时告知劳动者。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潘科长首先回顾了我国用工制度改革历程和相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出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性。配餐公司作为投资者为国有企业、为航空运输企业提供餐食供应服务的企业,配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劳动部对民航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潘科长认为,该文件仍然有效,具有参考价值。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刘科长在发言中表示,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设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目前该仲裁院与劳动关系协调科合署办公。针对配餐公司的情况,刘科长认为,包括配餐公司在内的为航空公司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具有行业特殊性,企业全部工作围绕航班开展,在等待航班过程中,员工可以自由安排时间,但是以下几个方面需引起注意:
第一、《关于印发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人发[1996]81号)作为民航主管部门就其所属企业实行工时工作制的指导性文件,其发文日期为1996年,当时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很长,而现在航空运输发展迅速,各航班之间等待时间较短,该文件的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第二、民航人发[1996]81号文不属于法律法规,仅仅是民航总局的规章文件。
第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条款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但并不反对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前提是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职工的民主协商。
第四、企业可以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五、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认定,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第六、工作时间的认定,配餐企业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员工等待时间较多,可以考虑引入有效工作时间的概念,以确定员工的工作时间。
第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关于工作周期的把握,以年、季、月、周为工作周期。
第八、对不定时工作制,由于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劳动部门一般严格把关。
第九、规范工资标准,同时对员工工资的标准、支付、领取应有书面记录。
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协调科周科长认为,配餐公司与员工之间就工作时间问题发生争议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周科长建议:
第一、针对企业出现的用工制度问题,应正确面对,发现问题后及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企业如何有效行使对员工的管理职责,及时有效收集证据,以证明员工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是需要关注的问题。建议企业通过工会组织,建立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有效的争议调整机制,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
第三、充分发挥集体劳动合同的作用。
重庆机场集团法务经理卓锐就航空企业劳动争议涉及的各个方面,提出了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于加班工资主张年限的问题。仲裁委对追诉时效执行一年,法院则执行两年,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企业的工资册应保留两年,由此法院工作人员倾向于追诉时效为两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法院在追诉时效问题上统一执行两年。
第二个问题,加班费未足额支付时,劳动者的权利主张?
就此问题,渝北区法院法官表示,如果加班费未足额支付的,在诉讼时效内,法院会支持劳动者的主张。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也同意法院的意见,关于加班的事实由劳动者举证,关于加班费已经支付由用人单位举证。
第三个问题,航空企业是否可以参照民航人发[1996]81号文执行?
渝北区人民法院法官和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志均建议,企业将81号文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同时指出,民航81号文仅仅是行业指导文件属于行业倡导性规定不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因此,应当有固定、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并同意履行。
座谈中,我所合伙人程守太律师首先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积极意义和在实务中的指导性作用。同时指出,根据渝北区法院的统计,在短短一年时间内,配餐公司发生11起劳动纠纷,从纠纷争议点上,配餐公司作为特殊行业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针对民航81号文,程律师指出该文件是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制定的,配餐公司应当适用该文件,从配餐公司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来看,配餐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法院认定配餐公司不属于民航企业,同时企业本身缺乏强有力证据证明员工执行特殊工作制。程律师提出,如一概排除民航[1996]81号文的适用对配餐企业不公平。程律师建议:
第一、引入有效工作时间方式,建议企业在员工工作期间,工具该员工的工作情况,制作有限工作时间表,确定该员工工作时间。
第二、公司工资表现形式不规范。例如,员工工资表中上个月有加班工资,下个月就只有绩效工资,而且工资支付一般通过工资卡支付,事后未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因此,公司对员工工资的表现形式应当分项细化,即使工资通过工资卡发放,但一定要求员工书面签署以证明公司已经发放。
第三、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的管理宪法,公司应当完善的公司规章制度,同时注意向员工传达。
第四、注意通知送达及证据保全。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保全证据的问题,需要通知员工的事项,应当合理利用公证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尤其重视对即将离职人员的送达。
第四、对何种工作岗位实行何种工时工作制,公司应当及时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列明。
第五、公司应重视与会各位领导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对公司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视需要签署补充合同。
座谈会最后,渝北区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陈宏做了总结发言。陈宏专委指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用工形式发生了一系列重要变革,包括企业管理机制也面临变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对企业规范用工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应当顺势而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第一、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第二、严格按照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从诉讼角度出发应重视证据的固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防范于未然;第四、法院参与本次座谈会,体现了能动司法、司法服务的思想,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这也将成为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整个座谈会气氛十分热烈,与会人员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对航空企业劳动争议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座谈会结束后,与会人员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