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获支持—我所律师代理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胜诉
2023-07-19 浏览次数:836近日,泰和泰成都办公室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四川某出版社诉哈尔滨某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我所吴茜、刘青律师代理的原告四川某出版社胜诉,并获赔2倍惩罚性赔偿。
案情介绍:
原告四川某出版社于2016年与图书著作权人签订《图书出版合同》,著作权人授予原告合同有效期内在全世界范围以图书各种版本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出版权。2017年原告依约出版发行了涉案权利图书。2021年,原告发现哈尔滨某出版社于2020年3月出版的涉案侵权图书内容同涉案权利图书高度相似,遂在四川省版权协会的推荐下委托我所吴茜、刘青律师代理维权事宜。2022年年初,重庆自贸区法院认定哈尔滨某出版社构成对原告发行权、复制权的侵犯,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22年7月,原告发现哈尔滨某出版社根本未停止侵权,对侵权图书恶意做出轻微改动后持续印制、销售、发行侵权,甚至直接拓展发行至我省范围。故四川某出版社基于对我所的信任,再次委托吴茜、刘青律师代理将哈尔滨某出版社诉至武侯区人民法院。武侯法院做出两倍惩罚赔偿的胜诉判决后,哈尔滨某出版社不服上诉,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代理意见维持了一审胜诉判决。
裁判观点:
一、本案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前案,虽然当事人均包括了四川某出版社及哈尔滨某出版社,但在前诉案件中,四川某出版社主张的是哈尔滨某出版社出版的“版次2020年3月第1版、印次2021年1月第4次印刷”侵权图书的事实,而在本案诉讼中,四川某出版社主张的是“版次2020年3月第1版、印次2022年2月第7次印刷”的事实,前案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存在差别,四川某出版社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新的事实提起的主张,与前案的诉讼标的不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二、涉案权利图书以公式定律为线索,设置不同的章节和主题,将本身独立的知识点、数学公式、计算法则等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编排,并辅之以特殊选定或编写的应用例题以加强读者对各章节知识点的理解。这种选择和编排体现了作者对小学数学知识点和要素的设计与安排,具有典型汇编作品的特征。作者在知识要点的选择、内容覆盖、逻辑安排等方面都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使得全书条理清晰,准确翔实,遵循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具体到抽象的规律,因此涉案图书的知识点选择和编排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保护。
三、涉案权利图书的出版发行时间早于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时间,被告出版的侵权图书此次所做出的修改仅为细节性非核心内容的改动,二者在整体结构编排上仍然基本一致,图书内容上除通识部分外的相同及相似部分占比仍然非常大,明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被告发行图书系侵权。
四、本案被诉侵权图书系重庆自贸区法院审理图书的同版本、不同印次的出版物,哈尔滨某出版社在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构成对原告图书发行权、复制权的侵害并作出生效判决后,又再次继续实施相同或近似的侵权行为,构成重复侵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应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承担两倍于前案赔偿标准的侵权责任,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在国家持续、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背景下,本案系对《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完善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和保护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为全国文创出版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典范。体现了我所律师专业水平及泰和泰综合性大所的实力,让采用“惩罚性赔偿”、“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违法成本”不再停留在口号,对营造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