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代理的新反法司法解释实施后网络音乐平台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终审胜诉
2022-04-12 浏览次数:2819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频发。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增设了第十二条,对网络领域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3月20实施。新反法司法解释对反法第二条的适用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针对互联网行业技术和商业模式更新发展快的特点,新反法司法解释未对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列举式规定,而是强调要严格把握立法精神和竞争政策,为市场的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出空间。
新反法司法解释实施后的2022年3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我所代理的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诉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虾米音乐APP盗链咪咕音乐曲库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2021)川知民终2116号],作出了二审终审判决。判决适用新反法司法解释认定虾米音乐APP的被诉曲库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本案因属网络音乐平台曲库不正当竞争第一案,故广受行业关注。本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的第一起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初,咪咕音乐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虾米音乐APP存在盗链咪咕音乐曲库歌曲的行为。经爬取数据后,确认盗链歌曲数量达18万首之多,涉及周杰伦、蔡徐坤等众多知名歌手的歌曲。因咪咕音乐公司并不具备18万首被盗链歌曲的独家版权授权,故难以通过著作权侵权之诉来处理该纠纷。鉴于虾米音乐是通过在其APP页面代码中嵌入咪咕音乐相应的歌曲H5网页URL以及歌曲音源文件URL的技术方式实现的盗链,其本质上是网络音乐平台竞争对手之间未经许可对曲库的设链使用,该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本案在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起诉时,以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作为起诉法律依据,主张虾米音乐APP未经许可,对咪咕音乐曲库歌曲进行设链使用,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咪咕音乐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一审判决要点
一审判决认为,咪咕音乐公司以上亿元的代价引进音乐版权、当事人及其他同业的宣传文案或其他报道中对其曲库大小的凸显,均在表明曲库对音乐服务的竞争价值。因此,经营者对作为其经营资源的曲库,享有一定的竞争利益。咪咕音乐公司以公证方式所做抽样取证,尽管......但足以表明其(被告)确实未经许可而针对咪咕音乐公司的曲库进行设链。该设链行为实质上是将阿里音乐公司获取部分歌曲、完善曲库的成本转移给了咪咕音乐公司,并降低听众因曲库差异而成为咪咕音乐公司用户的可能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咪咕音乐公司基于曲库的竞争力。
本案一审判决在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分析认为,反法不是保护既有利益格局。认定被控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应考虑被控行为是否会减少交易成本、推动有效竞争。网络竞争行为有一定损害,但能加剧竞争、增强创新时,如果该行为不能证明将增加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效率、减少社会福利,就不一定需要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允许本案的曲库设链行为,虽然降低曲库竞争价值,但能促进技术创新、升级服务,并能降低交易成本,增进消费者福利,就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网络音乐先授权后使用规则”尚不构成公认的商业道德。
一审法院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了咪咕音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高院终审判决确定的理论
省高院在本案终审判决中认为,本案中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的设链使用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属于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反不正当竟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因此,本案有必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诉行为予以评价。
省高院认为,咪咕音乐公司和阿里音乐公司都是数字音乐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对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而言,海量、优质的音乐资源是维护其市场地位、保持竞争优势的首要因素。咪咕音乐公司通过投入巨资从音乐作品权利人处购买音乐版权,构建自己的曲库,以此吸引用户,从而在用户、音乐作品权利人、广告商、第三方增值服务提供商等市场主体之间搭建平台并从中盈利。因此,咪咕音乐公司对自己的曲库享有竞争利益,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对数字音乐行业而言,“先授权后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原则,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应先获得授权后使用。作为同业经营者,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对数字音乐行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方式应该清楚,亦应予以遵循。其未经许可在经营的虾米音乐 App上针对咪咕音乐公司曲库歌曲音源文件网络地址(URL)进行设链,以第三方歌曲播放方式向虾米音乐App 的用户免费提供咪咕音乐公司曲库的歌曲,实质上是通过技术手段免费使用咪咕音乐公司曲库中的歌曲、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扩大曲库的成本转移给了咪咕音乐公司,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导致一些消费者无须成为咪咕音乐公司的用户即可享受咪咕音乐公司提供的相关服务,降低了咪咕音乐公司吸引用户、留住用户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咪咕音乐公司的利益,其主观过错明显。淘宝公司、阿里音乐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省高院同时认为,若放任被诉设链行为的存在,允许在不付出成本的情况下,不正当地利用他人曲库谋取自己的商业利益,将导致数字音乐网络服务平台不愿更多投入曲库的构建,打造规模和特色,一旦吸引用户流量的音乐资源不足,单纯的技术创新、服务升级如无源之水,因此,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损害的必然是社会公众的利益。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终,省高院判决虾米音乐APP的被诉曲库盗链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撤销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万元。
四、本案的启示与意义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适用反法第二条一般条款请求保护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反法一般条款与具体行为条款,一般条款与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的难题。最高院新反法司法解释明确了一般条款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的兜底适用地位,统一了适用第二条一般条款审理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裁判标准和审理思路。
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在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指出,人民法院运用一般条款认定市场竞争行为正当与否,核心是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根据新反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不能简单等同于日常道德标准,而应当是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就本案涉及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而言,考虑到网络经营行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交叉融合,可能尚未形成普遍遵守和认同的规则底线,新反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以便调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通过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发布自律章程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诚实守信的积极性。
因此,省高院以“先授权后使用”是网络内容平台普遍遵循的商业道德作为判断本案被诉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依据,准确体现了最高院新反法司法解释确立的一般条款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