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和泰海口办公室合伙人孔红波律师撰写的《Research on the Applicat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Denial System to Actual Controller》一文被<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s Law>杂志2024年7月刊(46卷)刊登发表。
文章主要对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深度探讨:
“公司是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中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2005、2018年进行了修订,2005年修订首次提出了实际控制人,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2023年再度修订,2024年7月1日已生效实施。此次修订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其建立健全了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但就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而言,仍未明确厘清。 中国现代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实际控制人逐渐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滥用控制权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针对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限制在股东范围内,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延续了这一范围,其责任对象为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目前,立法尚未明确对非股东类实际控制人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出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在个案中判决对非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已经走在立法前列,但该类判决也被质疑是类推解释法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特别是中小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实际控制人利用控制地位,干预公司经营、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进入清算程序前无法得到有效规制。基于此,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参照股东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体例,将实际控制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作类型化规定;同时将信义义务扩大适用至实际控制人,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以规制其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由此进一步推动立法司法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