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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男律师自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后即从事律师工作,加之具有法院的工作经历,长期的法律实践工作形成了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尤其对于复杂的案件,能够清晰、准确的理顺法律关系,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方案。自执业以来,以“专业、敬业”为自己的执业原则,本着“诚信、严谨”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稳重的工作作风、扎实的专业知识在业界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山东经济学院 会计专业
山东大学 法学学士、法律硕士
2014年被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评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的代理人,就法律规定的时效问题进行抗辩,最终经过一、二审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
代理肇事司机行政处罚的代理人,交警部门已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行政罚款,经代理人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阅案卷材料,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最终取得撤销行政处罚的结果。
代理马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夫妻共同财产为两套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其中一套房产的首付款及每月归还贷款均是由刘某母亲通过其银行卡转账支付,案件如果通过判决方式解决将不会对财产作出处理,即使另案处理,分割给马某的份额也会很少,为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为其争取利益最大化,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分析利害得失,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委托人多争取了近100万元的共同财产补偿款。
代理济南某房地产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因相邻权纠纷,通过现场勘察、庭审陈述、发问等专业技能,为当事人避免了3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代理王某与对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案情介绍、仔细研究案情,在对方当事人持有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的前提下,通过庭审发问使对方当事人的回答破绽百出,最终使法院认定王某已归还对方当事人50多万元的事实,为王某避免了50多万的损失。
作为山东某旅行社的代理人,因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追加具有侵权行为并造成侵权后果的某报社作为共同被告,最终法院认定山东某旅行社不构成侵权行为,并将因基于受益原则将赔偿损失额由5万元降为5000元;
接受孙某的委托,就霍某、刘某夫妻共同欠款纠纷案件,因霍某借款的欠条系后补,刘某以后补的借条为由不予认可,并不承认利息的约定,并辩称孙某与霍某系恶意串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本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透彻理解和充分准备最终使法院全部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代理刘某因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在刘某系主犯的情况下,本人仔细查阅侦查部门提交的卷宗,找出其中漏洞,最终使法院做出认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罪名成立,但仅做出罚金的附加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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